一、我校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宁夏户籍学生减免学费、国家助学贷款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、新生入学资助项目、燕宝助学金、绿色通道、校内奖学金等十一项。(如遇国家政策调整,以新政策文件为准执行)
二、国家奖学金: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,每生每年8000元,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。
三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。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,每生每年5000元。
四、国家助学金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(含预科生),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。
五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,解决学费和住宿费,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,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。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,最长不超过22年。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减30个基点执行。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,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(市、区)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,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。同一学年内,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只能选择申请办理一种类型国家助学贷款。
六、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、招收为士官、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、学费减免。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,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(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,下同)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;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,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。学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,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,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、代偿或减免。
七、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,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、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(含3年)的,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,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。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。
八、中西部生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,解决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。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。
中西部地区包括:河北省、山西省、内蒙古自治区、吉林省、黑龙江省、安徽省、江西省、河南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海南省、重庆市、四川省、贵州省、云南省、西藏自治区、陕西省、甘肃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青海省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。
九、绿色通道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,可在开学报到时,通过我校开设的“绿色通道”先办理入学手续。入学后,我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,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。
十、燕宝助学金。由燕宝慈善基金会资助宁夏户籍的本专科生,每生每学年2000元。
十一、地方资助。宁夏户籍学生每学年减免4200元学费。
十二、校内资助。学校设立奖学金,一等奖学金600元每生每学年,二等奖学金400元每生每学年,三等奖学金300元每生每学年。